誠信經營守則

誠信經營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

一.目的
為落實誠信經營政策並積極防範『不誠信行為』 訂定本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具體規範本公司人員於執行業務時應注意之事項。
 

二.範圍
本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稱『本公司人員』 係指本公司董事、經理人、受僱人、受任人及具有實質控制能力之人。 『本公司人員』藉由第三人提供、收受、承諾或要求任何不正當『利益』,推定為 『本公司人員』所為。
 

三.權責
管理部
 

四.作業內容
本公司權責單位,辦理本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之修訂、執行、解釋、諮詢服務暨通報內容登錄建檔等相關作業及監督執行,主要職掌下列事項,並應一年至少一次召開會議,與總經理報告:
  (1)協助將誠信價值融入公司經營策略,並配合法令制度訂定確保誠信經營之相關防弊措施。
  (2)定期分析及評估營業範圍內不誠信行為風險,並據以訂定防範『不誠信行為』之方案,並於各方案內訂定工作業務相    關標準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
  (3)對營業範圍內易發生 『不誠信行為』之高風險營業活動,設置監督制衡之機制 。
  (4)誠信經營政策宣導活動之推動及規劃。
  (5)檢舉制度之規劃及執行及確保執行之有效性。
  (6)製作及妥善保存誠信經營政策及其遵循聲明,落實承諾暨執行情形等相關文件化資訊。

伍、 禁止提供或收受不正當利益: 本公司人員直接或間接提供、收受、承諾或要求金錢、餽贈、
禮物、佣金、服務、優待、回扣、疏通費、款待、應酬,除有下列各款情形外,應符合本公司 「誠信經營守則」及本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之規定,並依相關程序辦理後,始得為之。
   (1)基於商務需要,依當地禮貌、慣例或習俗所為者。
   (2)基於社交禮俗、商業目的或促進合作關係之正常社交活動。
   (3)因業務需要而邀請客戶或受邀參加特定之商務活動、工廠參觀等。且已明訂前開活動之費用負擔方式、參加人數、住宿等級及期間等。
   (4)參與公開舉辦且邀請一般民眾參加之民俗節慶活動。
   (5)主管之獎勵、救助、慰問或慰勞。
   (6)提供或收受親屬或經常往來朋友以外之人金錢、財物或其他『利益』,其價值在新臺幣5,000元以下者 。 但同一年度向同一對象提供財物或來自同一來源之受贈財物,其總價值以新臺幣10,000元為上限。
   (7)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升遷、退休、辭職、離職及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之傷病、死亡之事由,提供或收受親屬或經常往來朋友以外之人之財物,其價值不超過新臺幣10,000元者。
   (8)其他符合公司規定者。

陸、收受不正當利益之處理程序:本公司人員遇有他人直接或間接提供、收受、承諾或要求金錢、餽贈、禮物、佣金、服務、優待、回扣、疏通費、款待、應酬時,除有前條各款所訂情形外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1)『無』職務上利害關係者,應於發生之日起三日內,陳報其直屬主管。
    (2)『有』職務利害關係者,應予退還或拒絕,並陳報其直屬主管及通知誠信經營專責單位。,無法退還時,應於發生之日起三日內交誠信經營專責單位處理。前項所稱『有』職務利害關係,係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具有商業往來指揮監督或費用補獎助等關係者。
        -正在尋求進行或已訂立承攬、買賣或其他契約關係者。
        -其他因本公司業務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將遭受有利或不利影響者。誠信經營專責單位應視利益之性質及價值,提出退還、付費收受、歸公、轉贈慈善機構或其他適當建議,陳報總經理核准後執行。

柒、禁止疏通費及處理程序:本公司人員不得提供、收受、承諾或要求任何疏通費。本公司人員如因受威脅或恐嚇而提供、收受、承諾或要求疏通費者、應紀錄過程陳報直屬主管,並通知誠信經營專責單位。 誠信經營專責單位接獲前項通知後,應立即處理並檢討相關情事,以降低再次發生之風險。如發現涉有不法情事,應立即通報司法單位。
捌、政治獻金之處理程序:本公司提供政治獻金,應依下列規定辦理、呈報董事長,核准並知會 誠信經營專責單位。
   (1)確認係符合政治獻金收受者所在國家之政治獻金相關法規,包括提供政治獻金之上限及形式等。
   (2)決策應做成書面紀錄。
   (3)政治獻金應依法規及會計相關處理程序予以入帳。
   (4)提供政治獻金時,應避免與政府相關單位從事商業往來、申請許可或辦理其他涉及公司利益之事項。

玖、慈善捐贈或贊助之處理程序: 本公司提供慈善捐贈或贊助,應依相關規定及下列事項辦理:
   (1)應符合營運所在地法令之規定。
   (2)決策應做成書面紀錄。
   (3)慈善捐贈之對象應為慈善機構,不得為變相行賄。
   (4)因贊助所能獲得的回饋明確與合理,不得為本公司商業往來之對象或與本公司人員有利益相關之人。
   (5)慈善捐贈或贊助後,應取得合法之收據。

拾、保密機制之組織與責任: 本公司營業秘密、商標、專利、著作等智慧財產由各單位負責執行管理、保存及保密作業程序,並應定期檢討實施結果,俾確保其作業程序之持續有效。本公司人員應確實遵守智慧財產之相關作業規定,不得洩露所知悉之公司營業秘密、商標、專利、著作等智慧財產予他人,且不得探詢或蒐集非職務相關之公司營業秘密、商標、專利、著作等智慧財產。
拾壹、禁止從事不公平競爭行為:本公司從事營業活動,應依公平交易法及相關競爭法規,不得固定價格、操縱投標、限制產量與配額,或以分配顧客、供應商、營運區域或商業種類等方式,分享或分割市場。
拾貳、防範產品或服務損害利害關係人: 本公司對於所提供之產品與服務所應遵循之相關法規與國際準則,應進行蒐集與瞭解,並彙總應注意之事項予以公告,促使本公司人員於產品與服務之研發、採購、製造、提供或銷售過程,確保產品及服務之資訊透明性及安全性。本公司制定並於公司網站公開對其他利害關係人權益保護政策,以防止產品或服務直接或間接損害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益、健康與安全。 如有事實足認本公司商品、服務有危害其他利害關係人安全與健康之虞時,本公司應即限期回收該批產品或停止其服務,並調查事實是否屬實,及提出檢討改善計畫。
拾參、遵循及宣示誠信經營政策: 本公司應要求總經理、管理階層出具遵循誠信經營政策之聲明,並於僱用條件要求員工遵守誠信經營政策。 本公司應於內部規章、年報、公司網站或其他文宣上揭露誠信經營政策,使供應商、客戶或其他業務相關機構與人員均能清楚瞭解本公司誠信經營理念與規範。
拾肆、建立商業關係前之誠信經營評估: 本公司與他人建立商業關係前,應先行評估代理商、供應商、客戶或其他商業往來對象之合法性、誠信經營政策,以及是否曾涉有不誠信行為之紀錄,以確保其商業經營方式公平、透明且不會要求、提供或收受賄賂。本公司進行前項評估時,可採行適當查核程序,就下列事項檢視其商業往來對象,以瞭解其誠信經營之狀況:
   (1)該企業之國別、營運所在地、組織結構、經營政策及付款地點。
   (2)該企業是否訂定誠信經營政策及其執行情形。
   (3)該企業營運所在地是否屬於貪腐高風險之國家。
   (4)該企業所營業務是否屬賄賂高風險之行業。
   (5)該企業長期經營狀況及商譽。
   (6)諮詢其企業夥伴對該企業之意見。
   (7)該企業是否曾涉有賄賂或非法政治獻金等不誠信行為之紀錄。

拾伍、與商業對象說明誠信經營政策:本公司人員於從事商業行為過程中,應向交易對象說明公司之誠信經營政策與相關規定,並明確拒絕直接或間接提供、承諾、要求或收受任何形式或名義之不正當利益。
拾陸、避免與不誠信經營者交易:本公司人員應避免與涉有不誠信行為之代理商、供應商、客戶或其他商業往來對象從事商業交易,經發現業務往來或合作對象有不誠信行為者,應立即停止與其商業往來,並將其列為拒絕往來對象,以落實公司之誠信經營政策。
拾柒、契約明訂誠信經營: 本公司與他人簽訂契約時,應充分瞭解對方之誠信經營狀況,並將遵守本公司誠信經營政策納入契約條款,於契約中宜明訂下列事項:
   (1)任何一方知悉有人員違反禁止收受佣金、回扣或其他不正當利益之契約條款時,應立即據實將此等人員之身分、提供、承諾、要求或收受之方式、金額或其他不正當利益告知他方,並提供相關證據且配合他方調查。一方如因此而受有損害時,得依契約約定請求損害 賠償,並得自應給付之契約價款中如數扣除。
   (2) 任何一方於商業活動如涉有不誠信行為之情事,他方得隨時無條件終止或解除契約。
   (3)訂定明確且合理之付款內容,包括付款地點、方式、需符合之相關稅務法規等。

拾捌、公司人員涉不誠信行為之處理: 本公司鼓勵內部及外部人員檢舉不誠信行為,依其檢舉情事之情節輕重予以適當獎勵,內部人員如有虛報或惡意指控之情事,應依本公司從業人員獎懲標準予以懲處,情節重大者應予以終止勞動契約。本公司處理檢舉情事之相關人員應以書面聲明對於檢舉人身分及檢舉內容予以保密,本公司並承諾保護檢舉人不因檢舉情事而遭不當處置。檢舉人可於本公司網站檢舉不誠信行為,並提供下列資訊:
   (1)檢舉人之姓名、身分證號碼,亦得匿名檢舉,及可聯絡到檢舉人之地址、電話、電子信箱。
   (2)被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識別被檢舉人身分特徵之資料。
   (3)可供調查之具體事證。如經證實被檢舉人確有違反相關法令或本公司誠信經營政策與規定者,應立即要求被檢舉人
停止相關行為,並為適當之處置,且於必要時移送司法機關偵辦,或透過法律程序請求損害賠償,以維護公司之名譽及權益。檢舉案件受理、調查過程、調查結果均應留存書面文件,並保存五年,其保存得以電子方式為之。保存期限未屆滿前,發生與檢舉內容相關之訴訟時,相關資料應續予保存至訴訟終結止。本公司受理不誠信行為、其處理方式及後續檢討改善措施,需向公司最高管理者報告。

拾玖、他人對公司從事不誠信行為之處理: 本公司人員遇有他人對公司從事不誠信行為,其行為如涉有不法情事,公司應將相關事實通知司法、檢察機關;如涉有公務機關或公務人員者,並應通知政府廉政機關。
貳拾、內部宣導、建立獎懲、申訴制度及紀律處分: 本公司專責單位應每年至少舉辦一次內部宣導,向員工及受任人傳達誠信之重要性。 本公司應將誠信經營納入員工績效考核與人力源政策中,設立明確有效之獎懲及申訴制度。 本公司對於本公司人員違反誠信行為情節重大者,應依相關法令或依本公司相關規定予以解任或解雇。